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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甘肃亿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2026)浙康律非诉字第0059号致: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亿田”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浙江亿田全资子公司甘肃亿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亿算”)本次与交易对方(以下简称“Y公司”)签署3份《算力资源服务合同》的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亿算本次签署《算力资源服务合同》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同》涉及的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方的相关资质、合同签署和合同交易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等环节发表法律意见,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算力资源服务合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为甘肃亿算本次签署3份《算力资源服务合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合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3份《算力资源服务合同》等相关资料及其公司出具的说明,与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亿算签署3份《算力资源服务合同》的交易对方为Y公司。根 据 公司 提 供的相 关 资 料, 并经 本所律 师查 询 国家 企业 信 用信 息 公 示 系统( http://www.gsxt.gov.cn , 以 下 简 称 “ 企 业 公 示 系 统 ” ) 、 企 查 查(https://pro.qcc.com)的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026年7月28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Y公司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真实。二、交易对方的相关资质 根据公司提供的3份《算力资源服务合同》相关资料及公司董事会针对交易对方履行能力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企查查(https://pro.qcc.com)的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026年7月28日),Y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署、履行3份《算力资源服务合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交易对方Y公司具备签署、履行3份《算力资源服务合同》的主体资格。三、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3份《算力资源服务合同》等相关资料及交易对方访谈,Y公司表示,签署3份《算力资源服务合同》系甘肃亿算与Y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3份《算力资源服务合同》已经盖章生效。交易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3份《算力资源服务合同》的签署和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3份《算力资源服务合同》的交易对方Y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真实,具备签署及履行3份《算力资源服务合同》的主体资格;3份《算力资源服务合同》的签署和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亚廉 经办律师: 陶静怡 日期:2026年7月28日